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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陸、本會應辦事項 
一、對業者申請 3G 異質網路移用至行動寬頻業務之事業計畫書變更,以
    首重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審查。
二、函知各中央與地方單位 3G 執照將屆,並追蹤用於民生重要設施之
    3G  用戶移轉情形,於必要時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及宣導。
三、安排消保團體就辦理 3G 業務終止需注意事項進行請益。 
四、業務宣導方面: 
(一)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利用至各地方宣導之機會及其他機會
      併同宣導本業務。
(二)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於各地有線電視臺公益頻道宣傳 3G
      業務將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請用戶即早轉換合約,並於
      107 年 11 月起擴大宣導頻道。
五、與電信業者召開本行動方案執行相關會議 
六、緩衝措施方面,比照 PHS、WBA 與 2G 業務終止模式,對於業務終止
    後尚未申辦轉移之用戶,公告該等用戶於業務終止日 6  個月內,得
    向各電信公司,申請保留原使用之電信號碼提供 4G 服務,並援例至
    任一 4G 經營者辦理移轉至特定經營者。
七、審查業者所提業務終止計畫。 
八、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與業者開會檢討相關客訴情形,並適時對
    外揭露相關客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