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消費者應知事項
一、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3G 業務特
許執照有效期間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二、由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45 條第 1 項業已明定,允許得標者
或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系統設備
,移用為其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使得民眾得於 3G 服務終止後,仍
能在未更新手機下於其原 3G 基地臺(已移用為 4G 系統之一部)電
波涵蓋下,亦能享有行動通信服務;惟民眾須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 3G 業務終止前,與業者辦理契約移轉至 4G 服務,或同意 3G 業
務終止後業者提供優於或等於原資費前提下,繼續使用電信服務。
三、倘電信業者使用原系統延續原服務(以行動寬頻網路之異質網路提供
),則用戶終端設備仍得繼續使用;如電信業者變更原系統,改以其
他方式提供服務(如 VoLTE),則可能對用戶終端設備支援性產生影
響,故業者須明確告知用戶使用終端設備(3G 手機、含 3G 卡槽之
雙卡機)支援其 4G 系統相關資訊。
四、至 3G 終止時,仍未完成契約移轉至 4G 之用戶,其用戶權益之保障
與處置方式:
(一)原門號之電信業者於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保留其原有門號 6
個月作為緩衝措施,消費者得於期限內持證件與該門號之相關證明
文件,向各電信公司,申請使用原電信號碼以供 4G 服務,並援例
得至任一 4G 經營者辦理移轉至特定經營者。
(二)對於無意願簽訂新契約之原用戶,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 3G 服
務確認終止日,契約終止,用戶原有契約權益不受損,對於預付型
用戶之餘額,電信業者應予清算及適用「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