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經議決通過者,由主管業務單位擬具函稿, 依文書作業程序判發。 經分組委員會議審查之案件,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分組委員會議議決 修正後,交由秘書室議事科將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彙整,提報委員 會議審議並確認,始得依前項規定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