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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九、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應由主管業務單位簽陳擬辦建議及提案單陳送
    主任委員;提案經委員會議決議後已達即可公告、准駁及為特定處分
    程度者,並應擬具簽函稿。
    分組委員會議審查之案件,應由主管業務單位擬具簽函稿及提案單陳
    送主任秘書。
    前二項提案單應載明主管業務單位、案由、法令依據及處理意見;必
    要時並應會簽法律事務處或其他業務單位。
    分組委員會議審查之案件提案單應載明受文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為配合實務運作,增列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