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應由主管業務單位簽陳擬辦建議及提案單陳送 主任委員;提案經委員會議決議後已達即可公告、准駁及為特定處分 程度者,並應擬具簽函稿。 分組委員會議審查之案件,應由主管業務單位擬具簽函稿及提案單陳 送主任秘書。 前二項提案單應載明主管業務單位、案由、法令依據及處理意見;必 要時並應會簽法律事務處或其他業務單位。 分組委員會議審查之案件提案單應載明受文者。
為配合實務運作,增列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