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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申請及異動有線電視工程人員審查
(一)工程主管(經理)部份: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查。
(二)檢附文件:工程人員資格符合表、工程人員詳歷表、學經歷(影本
      )、在職證明(正本)、及營運計畫書工程人員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