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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二、有線電視業變更預定開播時間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
(一)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
(二)審查合格後准予備案(系統工程設置時程需自領取籌設許可証日起
      三年內完成,第一期之系統設置不得少於全部系統設置百分之三十
      )。
(三)相關文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証影本。變更前及變更後之預定開播
      時間表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