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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申請工程查驗
(一)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本會。
(二)至本會繳納工程查驗費。
(三)由本會安排時程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工程查驗,合格者由本會核
      發營運許可證。
(四)相關文件:
      1.籌設許可証影本。
      2.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紀錄表。
      3.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附註:
   (1)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工程查驗費十五萬元。
   (3)查驗不合格申請複驗時需再繳納查驗費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