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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四、申請使用有線廣播電視第二十頻道
(一)函洽本會申請。
(二)審核合格後,准於使用,惟須每年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函送本會
      重新審核。
(三)準備文件:
      1 「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登記證」或「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經營許可證」影本。
      2 切結書。
      3 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