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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六、申請架設許可証或執照遺失者
(一)應即登報聲明作廢。
(二)報本會補發新証或新照(補發執照每張 19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