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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十、申請案經前點形式檢核後,審查諮詢會審查項目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有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具理由作成不予受
      理申請之審查建議;如有設立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附具理由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二)有補正必要且依設立許可辦法得補正者,作成通知申請人補正之決
      議,並得依其性質,訂定合理之補正期限,補正以一次為原則。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三)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案:申請案無前點第二項及前二款情形或於補
      正期限內補正完成後,已無前點第二項及前款情形者,依區域性廣
      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表(附件三之一)所列審查項目進行審
      查,審查諮詢委員評分經統計合理化處理後之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
      者,作成審查合格建議;反之,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四)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案無前點第二項及第一款、第二款情形或於
      補正期限內補正完備後已無前點第二項及第二款情形者,依社區性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表(附件三之二)所列審查項目進行
      審查,審查諮詢委員評分經統計合理化處理後之分數達七十五分以
      上者,作成審查合格建議;反之,作成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
(五)其他提請審查事項。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評分統計合理化處理方式之說明如附件四。
    審查諮詢會作成之審查建議,應填具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建
    議總結表(附件五),提本會複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一、為使審查作業客觀、公正,審查諮詢會應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表所列
    審查項目進行審查,申請案有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
    或仍有補正必要且依法得補正情形之一者,依影響申設公平程度之差異,審查諮
    詢會作成不予受理申請、駁回申請或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之決議;申請案未有前
    揭情形或於補正期限內補正完備後已無情形者,依申請案就事業營運規劃等情形
    ,審查諮詢會作成審查合格或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考量審查諮詢會之評分影響
    申請人權益,如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之競價資格、申請經營社區性廣播事
    業者之抽籤資格等,爰明定審查諮詢委員評分應經統計合理化處理,使審查建議
    更趨公平、周延,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使審查審查作業客觀公正、申請人得合理預見,爰第二項明定審查諮詢委員評
    分,其統計合理化處理方式依附件為之。
三、為求審查程序周延,第三項規定審查諮詢會作成之審查建議,應提交本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