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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十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審查建議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作成書面通知申
      請人補正之決議、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諮
      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評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一、審查諮詢會議應有嚴謹之運作程序,作成相關審查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到
    一定比例,始具有一定之公信力,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二、審查諮詢會議作成不予受理申請、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及通知申請人補正決議,
    涉及申請人權益,爰第一項明定其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以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使議事結果更趨周延。
三、審查諮詢會議之評分影響申請人競價資格或抽籤資格,爰第二項明定審查諮詢會
    議評分而作成審查合格或駁回申請之審查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諮詢委員
    之出席並參與評分,使審查建議周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