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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二、本會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依廣播事業之服務區域,分別組成區
    域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以
    下簡稱審查諮詢會)。
    審查諮詢會置審查諮詢委員十一至十三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六至七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四人。
    審查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
    審查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一、因應廣播事業依其服務區域之大小,其營運性質有其差異,為使審查結果得以適
    切反應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及公共利益需要,爰第一項明定得分別組成「區域性
    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及「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
二、為使審議結果公正客觀並兼容多元觀點,爰第二項明定審查諮詢會成員之組成,
    亦納入公民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並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於第四項規定審
    查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