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依廣播事業之服務區域,分別組成區 域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以 下簡稱審查諮詢會)。 審查諮詢會置審查諮詢委員十一至十三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六至七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四人。 審查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 審查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一、因應廣播事業依其服務區域之大小,其營運性質有其差異,為使審查結果得以適 切反應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及公共利益需要,爰第一項明定得分別組成「區域性 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及「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設審查諮詢會」。 二、為使審議結果公正客觀並兼容多元觀點,爰第二項明定審查諮詢會成員之組成, 亦納入公民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並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於第四項規定審 查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