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點由審查諮詢會命審查諮詢委員之迴避,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諮 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應附具理由,作成會議 紀錄。
明定被申請迴避之審查諮詢委員應否迴避,須由審查諮詢會作成准駁之決定,並規範 其決議方式,以及審查諮詢會作成決議前,不得就該迴避個案進行審議,俾利相關作 業依循,並維護審查程序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