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受理申請案後,相關處室應組成工作小組,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 申請案檢查表(附件一)進行形式檢核。 申請案經形式檢核如有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辦 法)第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得依其性質, 訂定合理之補正期限,補正以一次為原則。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 完備者,提交本會審查後,駁回申請。 形式檢核時,申請案認定為同一申請人或既有廣播事業之審查方式說 明如附件二。
為利審查諮詢會議之進行,明定本會受理申請案後,由工作小組進行形式檢核,為求 形式檢核作業透明化,明定檢核相關表單、審查方式說明,及依法得補正事項之處理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