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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貳、申請標的
    本次申請標的為區域性調頻廣播事業執照 5  張、社區性調頻廣播事
    業執照 10 張、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執照 1  張。各申請標的之使用
    頻率、服務區域及設臺限制條件等說明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