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參、提出申請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依本會公告之受理期間。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
    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郵寄、快遞或親送等方式,寄送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並以郵戳或本會簽
    收單等文件之日期為憑。本會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統一進行審查、
    相關不予受理、駁回申請、通知補正及評分等作業。
三、申請書表格式如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