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提出申請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依本會公告之受理期間。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 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郵寄、快遞或親送等方式,寄送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並以郵戳或本會簽 收單等文件之日期為憑。本會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統一進行審查、 相關不予受理、駁回申請、通知補正及評分等作業。 三、申請書表格式如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