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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肆、申請案件限制
一、新進廣播事業:
(一)申請人之申請件數以一件為限,提交二件以上(含二件)者,或二
      件以上(含二件)申請案被認定為同一申請人提交者,所有申請案
      皆駁回申請。
(二)依申請案是否有其它申請案之申請人持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 1
      0%  以上;申請案之董事是否有半數以上為其他申請案之董事;申
      請案間具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是否有 10%  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或出
      資者;申請案間是否有相同捐助人且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由該捐助人
      單獨或共同選任等,為認定同一申請人之依據(詳如廣播事業設立
      許可辦法第 8  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說明)。
二、既有廣播事業:
(一)既有廣播事業或認定為既有廣播事業者,原則不得提出申請,惟承
      諾繳回原廣播執照與全部使用頻率,且非指定用途廣播電臺者,得
      提出申請。申請案件亦以一件為限。
(二)依申請案是否由既有廣播事業持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 10%  以
      上;既有廣播事業是否有申請案之申請人持具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
      達 10%  以上;申請案與既有廣播事業之董事是否有半數以上相同
      ;申請案與既有廣播事業間具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是否有 10%  以
      上為相同之股東或出資者;申請案與既有廣播事業間是否有相同捐
      助人且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由該捐助人單獨或共同選任等,為認定既
      有廣播事業之依據(詳如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9  條、廣播事
      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
      審查說明)。
(三)指定用途電臺係指依第 8  梯次臺北地區客語調頻廣播電臺、第 9
      梯次及第 10 梯次指定用途電臺審議結果公告取得籌設許可之既有
      廣播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