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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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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時應具備文件包含申請書及其附件、營運計畫、審查費之匯款單
    回執聯影本、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
    者)及電子檔(以儲存載具儲存),儲存載具及營運計畫裝訂紙本為
    1 式各 10 份,本會並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
    定,於截止受理後公開營運計畫資訊摘要(申請人就應載明事項一、
    三、四、六、七、八及其細項內容所填寫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摘要),相關說明如下表: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及細項內容:如附件三。
三、申請應具備文件須依本會指定格式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