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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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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許可作業程序
一、採二階段許可作業程序。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案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
    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規定參加競價之方
    式辦理;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案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營運計畫
    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規定參加抽籤之方式辦理。相關說
    明如下表:
二、許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競價及抽籤作業之注意事項等細節由本會
    另行公告。申請人後續若取得籌設許可,須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申請頻率核配、電
    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廣播執照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