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若有政府、政黨或相關事業、人員等投資、捐助或任職等情形
(廣播電視法第 5 條之 1)之處理方式:
(一)補正處理方式:經本會審查若申請案涉有前揭情形,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應符合廣播電視法規定)。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前揭
情形,本會依申請案不符廣播電視法規定,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二)退費處理方式:本會若作成駁回申請處分,因前揭情形已涉審查事
宜,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押標金於駁回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
日起7日內無息發還(另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不須繳納押標金,
無押標金發還事宜)。
二、申請人不得於申請、審查至取得籌設許可前變更營運計畫;取得籌設
許可後於籌設期間亦不宜申請核准營運計畫變更,若有須變更事由(
如電臺設置地點因用地取得困難等情形須調整),須依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並檢具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營運
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等文件,向本會申請,且須經本會核准始得
變更營運計畫,本會審核後亦可能考量變更情節已涉申設公平性等情
形而不予核准,若有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之 1 第 1 款情形,本會
得廢止籌設許可;取得廣播執照後,則依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