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營者每半年應辦理一次以上之客戶滿意度調查,於每年六月一日及 十二月一日前將調查報告送本會備查。 前項調查報告應說明取樣方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 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調查內容應至少包括通訊品質滿意度、 帳單正確性滿意度、費率滿意度、客服及門市人員服務品質滿意度、 申訴處理滿意度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