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營者應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相關服務品質揭露項目進行自我評核 ,藉以瞭解使用者於使用行動寬頻服務時之需求及滿意度,作為改善 服務之參考依據。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 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之統計誤差。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及其他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前項 經營者之自我評核進行評鑑,並公告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