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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二、一般事項
(一)競價作業:依本會公告之日期,並自當日上午十時整開始辦理競價
      。
(二)報到規定:
      1.報到時間:前款競價作業當日上午九時至十時。
      2.競價者得由其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於競價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照擇一,外籍人士為護照)於報到時
        間內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喪失報價之資
        格,其所繳納押標金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3.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除前項指定證件外
        ,並應於競價當日攜帶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報到。
      4.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完成報到手續後,本會發給競價
        專用識別證,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須全程佩戴,並依
        本會指定之位置入座。
(三)本會於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以使競價者明瞭競
      價流程。若競價者未派員參加說明會,仍應遵守競價作業相關規定
      。
(四)於競價日開始前,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行競價程序之情
      事發生者,本會得宣布更改競價日期,並另行公告之。若各競價標
      的均無審查合格者投標,則不辦理競價作業。
(五)其他有關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注意事項,悉依本辦法、「
      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
      請案審查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