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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性廣播事業執照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三、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其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依
    本會通知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授權代理人以一人為限,除前項指定證件外,並應攜帶委任書正本(
    如附件一)到場。
    取得抽籤資格者之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未攜帶前項文件,或逾本會通
    知之報到時間者,不得辦理報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