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得抽籤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參加抽籤: (一)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報到。 (二)完成報到後,經唱名三次未在場;或在場但表示放棄或拒絕抽籤。 (三)擾亂現場秩序,或其他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經主持人命 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