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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性廣播事業執照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四、取得抽籤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參加抽籤:
(一)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報到。
(二)完成報到後,經唱名三次未在場;或在場但表示放棄或拒絕抽籤。
(三)擾亂現場秩序,或其他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經主持人命
      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