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十三、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之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總評摘要表(附錄三
      ),經審查會彙總後,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