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召集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 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二)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