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查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 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參與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