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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五、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