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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5.基地臺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本節測試適用基地臺射頻設備。
5.2 佔用頻寬(Occupied bandwidth):
    應小於(含)5 MHz。
5.3 最大輸出功率(Maximum output power):
    在正常條件(normal condition),最大輸出功率應維持在額定輸出
    功率(rated output power)+2 分貝(dB)至-2dB 內。
5.4 頻率容許差度(Frequency stability):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05 百萬分之一(ppm) 以內。
5.5 頻譜波罩(Spectrum emission mask):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及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5.6 混附波輻射(Spurious emissions):
    應符合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5.7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djacent Channel Leakage power Ratio, 
    ACLR):
    相鄰通道偏移 5 MHz  時,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45 dB;相鄰
    通道偏移 10 MHz 時,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50 dB。
5.8 發射互調變(Transmit intermodulation):
5.8.1 發射互調變位準不得超過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5.8.2 測試方法:於天線連接端加入低於主信號 30dB 位準之調變干擾信
      號,該干擾信號頻率應與主信號偏移 ±5MHz、±10MHz、±15MHz
      ,其中干擾訊號落在適用頻段之下行頻帶外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明定基地臺射頻設備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本節係參考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25.104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