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地臺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本節測試適用基地臺射頻設備。 5.2 佔用頻寬(Occupied bandwidth): 應小於(含)5 MHz。 5.3 最大輸出功率(Maximum output power): 在正常條件(normal condition),最大輸出功率應維持在額定輸出 功率(rated output power)+2 分貝(dB)至-2dB 內。 5.4 頻率容許差度(Frequency stability):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05 百萬分之一(ppm) 以內。 5.5 頻譜波罩(Spectrum emission mask):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及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5.6 混附波輻射(Spurious emissions): 應符合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5.7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djacent Channel Leakage power Ratio, ACLR): 相鄰通道偏移 5 MHz 時,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45 dB;相鄰 通道偏移 10 MHz 時,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50 dB。 5.8 發射互調變(Transmit intermodulation): 5.8.1 發射互調變位準不得超過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5.8.2 測試方法:於天線連接端加入低於主信號 30dB 位準之調變干擾信 號,該干擾信號頻率應與主信號偏移 ±5MHz、±10MHz、±15MHz ,其中干擾訊號落在適用頻段之下行頻帶外者不在此限。
明定基地臺射頻設備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本節係參考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25.104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