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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6.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本節測試適用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
6.2 佔用頻寬:
    應小於(含)5 MHz。
6.3 最大輸出功率:
    在正常條件,額定輸出功率之限制值為 20 毫瓦分貝(dBm) ,且最
    大輸出功率應維持在額定輸出功率+2.7dB 至-2.7dB 內。
6.4 頻率誤差:
    應維持在主波頻率之 ±0.25 ppm 以內。
6.5 頻譜波罩:
    應符合圖一之頻譜波罩圖,且符合附表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及附表三
    之額外頻譜波罩規範值。
6.6 混附波輻射:
    應符合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6.7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
6.7.1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應符合 6.7.2  或 6.7.3,取其中較高之限制值
      。
6.7.2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相鄰通道偏移 5 MHz  時,相鄰通道
      洩漏功率限制值為 45 dB;相鄰通道偏移 10 MHz 時,相鄰通道洩
      漏功率限制值為 50 dB。
6.7.3 相鄰通道功率限制值:以相鄰通道頻率為中心之 RRC filter 平均
      功率應小於(含)-44.2dBm / 3.84MHz。
6.8 發射互調變:
6.8.1 發射互調變位準不得超過附表二之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6.8.2 測試方法:於天線連接端加入低於主信號 30dB 位準之調變干擾信
      號,該干擾信號頻率應與主信號偏移 ±5MHz、±10MHz、±15MHz
      ,其中干擾訊號落在適用頻段之下行頻帶外者不在此限。
6.9 保護相鄰通道之輸出功率(Home base station output power for
    adjacent channel protection):
    依據附表四之設定,應符合附表五之規範值,輸出功率值應維持在附
    表五規範值 ±2.7dB  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明定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本節係參考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25.104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