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應由內部專責單位負責,並得邀請消 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提供意見,依據前述參考指標,分 別就頻道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市場競爭影響評估:包括無妨礙公平競爭及未構成有線廣播電視 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不正當方法之評估。 (二)消費者權益影響評估:影響訂戶範圍,並針對影響訂定相關補償 措施。 (三)適法性評估: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法規檢視。 (四)其他公共利益影響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