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十一、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應由內部專責單位負責,並得邀請消
      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提供意見,依據前述參考指標,分
      別就頻道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予以評估。
      前項評估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市場競爭影響評估:包括無妨礙公平競爭及未構成有線廣播電視
        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不正當方法之評估。
  (二)消費者權益影響評估:影響訂戶範圍,並針對影響訂定相關補償
        措施。
  (三)適法性評估: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法規檢視。
  (四)其他公共利益影響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