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七、頻道下架參考指標:
    應具備合理規劃理由,至少包括:
(一)頻道供應事業提出頻道終止經營之申請。
(二)頻道供應事業與系統經營者間無合作意願。
(三)頻道供應事業與系統經營者間有信用或交易紀錄不良者。
(四)頻道供應事業最近一次經本會評鑑之結果與近三年裁處紀錄。
(五)有頻譜排他性之數位服務需求且無多餘頻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