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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八、頻道下架應具備嚴謹之審查流程,至少包括:
(一)與頻道供應事業之協商機制。
(二)消費者權益影響評估:影響訂戶程度及範圍,並應檢視有無適當之
      替代頻道,且訂定相關補償措施。
(三)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已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
      者,應依規定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