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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資訊專輯節目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一、鑑於消費者主權時代,消費者多主動蒐集各類知識、資訊,作為其消
    費行為之參考。電視事業製播消費資訊專輯節目時,應認知其係以節
    目型態提供消費者生活、消費資訊或觀念,供視聽眾選擇、參考,不
    能藉此刻意推銷特定商品,而淪為廣告性質。爰針對消費資訊專輯節
    目之製播原則進行規範,避免視聽眾於收視節目時有被誤導之情形發
    生,並能兼顧業者之合理製播環境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