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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資訊專輯節目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三、資訊揭露:
(一)應於節目播送畫面上方持續且明顯標示「消費資訊專輯」等字,其
      大小不得小於其事業識別標識。
(二)應於節目前、後及每次廣告破口標示「本節目所介紹之消費資訊,
      僅供參考」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