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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資訊專輯節目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四、製作原則:
(一)依電視節目分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節目內容不得有違反衛生法令(如涉及療效、誇大不實)。
(三)不得有違反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區分之規定,其認定標準如下。
      1.節目中不得有推介特定商品之情形。
      2.不得針對某特定商品進行成分、功能之詳細說明。
      3.資訊內容引述典籍記載、學術論文、原物料特性,應說明出處並
        可查證。
      4.節目諮詢電話僅得於節目結束時以疊印方式播送,不得於其他時
        間出現。
      5.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
        品效果。
      6.節目內容如涉及多種產品比較或實驗分析,應由具備相關證照、
        資格之專業人員方可為之。
      7.出席推薦專家應具備相關證照、資格,並應對專家背景簡易說明
        ,且僅就其專業知識提出分析比較,不得有推介、推銷、銷售之
        行為。
      8.出席見證人、代言人、與談人,不得有推介、推銷、銷售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