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觀眾收視權益,提升節目製作品質,特訂定本製播原則:
一、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包括付費語音、遊戲規則、解答或贈獎方式等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
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
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針對益智節目利用猜謎
可獲高額獎金引導觀眾使用付費電話,其所得並由節目製作單位與
電信公司拆帳均分之商業行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曾於 94 年 5 月 29 日第 130 次委員會議中,針對
「付費語音服務管理等機制與消費者權益」案決議,對於相關收費
方式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以避免因資訊未能充分揭露,而引起
不必要之消費糾紛。
(二)付費語音電話號碼涉及促銷、宣傳節目、產品、服務等商業訊息時
,應於廣告時段播出,若屬節目必要程序時,則不在此限。另對於
該服務所須花費之時間、收取之費用,以及未成年人參與活動應經
家長同意等相關注意訊息亦應與付費電話字體相當,以作為觀眾撥
打付費語音電話時之參考。
(三)在徵求觀眾參與節目時,應該針對應徵之條件、截止日、徵選方法
、獎品內容、發表結果方法等清楚說明,讓視聽眾得以容易了解相
關事項。
二、有關競賽規定、評審及贈獎應注意公平、平等,且過程透明
(一)應盡力給予觀眾全面平等參與之機會。
(二)對於提供報酬或獎品且有觀眾參加之節目,應避免讓該廣播電視公
司相關人員參加,或不得有差別待遇。
(三)審查過程應公正處理,且評審應具備專業知識、以確保審查標準及
所提供解答之可信度。
三、贈送獎金及獎品等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避免過度引起僥倖之心態
,且不得誇大其價值或作虛偽不實之表達。
(一)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
、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表示或表徵。
(二)另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3 日公壹字第 0940011
080 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
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
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 120 倍(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8 日發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
17260 元)。
四、益智遊戲不得出現賭資或籌碼交換等涉及賭博之內容,且在利用賭具
當做遊戲工具時,應強調益智性,並注意播送時段
節目利用麻將、擲骰子等為作為遊戲工具時,除可透過主持人說明,
強調遊戲之益智性外,同時應加註警語,並注意節目播送時段,以避
免造成不良示範作用。
五、節目企畫、製作人及主持人之言行,不得有對演出者或觀眾失禮或使
其感到不快之情形。
節目中應避免對於出場者或視聽眾失禮,或超過玩笑之限度而引起不
快。例如:避免針對其姓名、性別、職業、種族、出身地、長相及其
他等背景語帶戲謔,造成其不愉快之感受。
六、應保護參賽者或參與觀眾之個人隱私
處理參賽者個人問題時,應注意避免侵犯本人及相關人員之隱私權。
此外,報名參與節目或獲得獎品贈送之觀眾,其個人資訊不得被挪用
,且應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