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 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閱覽有關資 料或卷宗者,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應檢附證 明文件,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利害關係人亦同,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