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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
    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閱覽有關資
    料或卷宗者,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應檢附證
    明文件,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利害關係人亦同,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