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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一)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四)訴願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情形。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得拒絕申請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