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申請提供或閱覽本會資訊或卷宗者,由秘書室收文後移交案件 主管業務單位,依本會核准層級辦理。 主管業務單位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之資訊或卷宗之性質,分別依下列 各款方式通知申請人: (一)已公開於網站之資料: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核准層級簽報,得以書面 或口頭方式,通知申請人該資料之查詢方式或至本會網站入口處瀏 覽取得,以代提供閱覽資料。 (二)得公開但尚未於網站公開之資料: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核准層級核准 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