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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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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於核准提供資訊或閱覽卷宗之申請時,得按資訊或卷宗所在媒介
    物之型態給予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