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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標準作業程序
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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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監理通訊傳播服務業務,
    並為有效監理市場秩序,故建置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
    料庫)以進行產業資料蒐集與統計。本資料庫的建置,除為完整蒐集
    產業發展資料外,更訂定標準程序以進行資料的檢核與驗證,俾能有
    效減少錯誤,提高本會資料蒐集與分析之即時性、完整性及正確性,
    以作為監理政策規劃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