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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標準作業程序
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三、業務分工
(一)審查資料正確:各業管單位負責資料數據的合理性與完整性。
(二)確認檢核流程:主計室或綜合規劃處產業調查科(下稱產業調查科
      )負責確認檢核流程是否執行完畢。
(三)建立系統管制:綜合規劃處資訊科負責資料庫各項精進措施之建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