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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標準作業程序
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四、管制機制
(一)電郵提醒
      依照每件報表「開放填報」及「結束填報」的不同時間點而有個別
      設計,計有 5  個電郵提醒功能的鍵點。系統預設日數以工作日計
      算,倘因特殊業務需求,須增加個別報表之工作日數者,則依各處
      室實際需求個別設定。
      通知信件將設定寄給各業管單位之「處信箱」及各處聯絡人窗口,
      每個月寄送一封通知電郵,內含當月須辦理之表單明細。
      電郵通知將設定由產業調查科「科信箱」為寄件者帳號;若有未寄
      達之通知信件,產業調查科須聯繫各處窗口。
      1.提醒填報開始:於開放填報之前 3  天寄出提醒,俾以通知業管
        單位準備開放予業者進行填報作業。
      2.預告終止通知:於填報結束之前 3  天寄出提醒,俾以通知業管
        單位填報即將結束,請自行查詢系統填報情形,並再督促尚未完
        成之業者,以達填報資料之完整性。
      3.開始審核通知:於填報結束之次日寄出提醒予業管單位,除有通
        知填報程序已結束之效用外,同時授予業管有 5  日之審核時間
        ,以達蒐集資料之正確性。
      4.審核終止通知:業管單位審核結束之次日寄出提醒予主計室或產
        業調查科,以接續確認業管單位之檢核流程是否全部完成。流程
        全部完成則進行系統關帳,流程未完成則再通知業管單位補正;
        此確認流程之作業時間設為 5  日。
      5.資料開放使用通知:流程確認結束之次日寄出提醒,目的在於通
        知所有業管單位報表可用之訊息,電郵併同註明該報表業管單位
        負責審核人員,以示負責。
(二)檢核機制
      1.業者報送之資料
        業者填報資料儲存於系統報送區內,俟填報的規定時間結束後,
        業者即無法修改任何資料;其接續步驟,則是由業管單位審核資
        料後匯入正式區,再由主計室(負責「公務報表」)或產業調查
        科(負責「非公務報表」)確認檢核流程執行完畢後,將系統關
        帳,完成蒐集資料之初步作業程序。
      2.業務單位填報之資料
        業務單位填報之資料儲存於正式區,並由業管單位自行審核,再
        由主計室或產業調查科確認檢核流程執行完畢後,將系統關帳,
        完成作業程序。
      3.通傳或其他系統轉入之資料
        本資料庫依照既定周期,例行將其他系統中之資料轉入正式區;
        因是系統對系統的轉入,故無其他檢核流程,其資料的正確性應
        由原儲存資料系統檢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