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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製播新聞節目涉及民眾 call-in 反映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相關圖表:
一、鑒於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發生時,電視媒體經常擔任資訊報導的
    傳遞者,並將救災訊息告知視為媒體社會責任的一環。因此,電視事
    業以新聞節目中設置民眾 call-in  通報專線,作為反映天然災害及
    緊急救難事故之平台(以下簡稱災情 call-in  節目),惟現行法令
    對於災情 call-in  節目並無特別規範,係由各媒體依內部規定處理
    。為提供新聞業界可遵循之共通原則,並保障觀眾收視權益,特訂定
    本製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