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製播新聞節目涉及民眾 call-in 反映天然災害及緊急救難事故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相關圖表:
二、本原則適用於電視事業(含無線電視、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製播之
    新聞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