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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2.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認勸募團體是否
  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
 (1)確認許可:應確認該公益勸募活動已經主管機關許可。如為中華民
      國紅十字會所舉辦的勸募活動,則應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
      規定辦理勸募活動。
 (2)確認主體:應確認發起該公益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為《公益勸募條
      例》第5條第1項所限定的四類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政府單位,且法人團體須經合法立案並向
      法院辦妥法人登記,始得為之。
 (3)確認許可字號:應依規定載明主管機關許可之字號及其它應載明之
      資訊,其呈現方式和出現頻率不拘,以明顯但不至影響畫面的呈現
      方法為原則。
 (4)確認勸募計畫:應依該勸募團體申請之公益勸募計畫製播勸募節目
      ,不得任意增加公益募款項目及募款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