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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4.電視媒體協辦勸募活動後,為建立透明化的捐款流程,宜向閱聽人公開
  下列勸募資訊:
 (1)在公益勸募活動宣傳或播放勸募節目的過程中,宜載明或說明是否
      有從善款中提撥部分金額支應節目製作成本。
 (2)勸募節目當日所得之捐款金額宜標示為「承諾捐款」,若與日後入
      帳之實際金額有落差,則宜在事後以插播式字幕或其他可公開查詢
      之方式公佈實際捐款金額(如:在電視台網站中公佈勸募團體定期
      徵信之連結資訊)。
 (3)對於民眾或企業允諾之大額捐款(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宜主動
      追蹤並說明實際收款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