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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媒體協辦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5.其他製播之注意事項:
 (1)電視媒體製作募款節目,如有引用災難畫面之情形,應依本會 98 
      年 10 月 5  日公布之「災難新聞報導處理原則」辦理,以免造成
      災民二度傷害。
 (2)應依《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電視法》等規
      定,製播募款節目、插播廣告。